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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民二初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何平与被告王太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平,王太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二初字第00037号原告何平,男,1974年1月29日生,汉族。被告王太孝,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平与被告王太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婷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程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