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浙温刑执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陈春国危险驾驶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温刑执字第297号罪犯陈春国。现在浙江省温州市看守所服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1日作出(2014)温鹿刑初字第5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春国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执行机关温州市公安局于2014年5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春国在服刑期间,能服从管教,认真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本院认为:罪犯陈春国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春国减去拘役四日(刑期至2014年5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玲珑审判员  徐继松审判员  叶 峰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李熙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