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鞍民二终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逄凤娟与刘绍权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逄凤娟,刘绍权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鞍民二终字第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逄凤娟,女,1976年3月11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苏子沟镇汤河岭村傅家堡组**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绍权,原判误写为刘少权,男,1964年9月22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所地: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唐晓光,辽宁玉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逄凤娟为与被上诉人刘绍权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鞍岫民红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逄凤娟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逄凤娟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逄凤娟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逄凤娟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秦长虹审判员 :刘晓强审判员 :王珍付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 崔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