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苏刑执字第0175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戚子江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戚子江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苏刑执字第0175号罪犯戚子江。现在江苏省徐州监狱服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9日作出(2011)徐刑初字第01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戚子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戚子奎人民币64378.57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月9日,执行机关江苏省徐州监狱提出减刑意见书。2014年2月26日,经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审理。2014年4月21日,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8日开庭审理。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昊、吴美琴出庭履行职务,江苏省徐州监狱指派警官赵忠、李丽娟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戚子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徐州监狱根据年度考核、日常计分考核标准对罪犯戚子江的改造表现予以全面考核后认为,罪犯戚子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参加学习,劳动态度端正,悔改表现突出,依法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戚子江于2012年6月入监,在服刑期间,经过普法教育,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罪行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并决心重新做人。在劳动改造过程中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6月受到监狱表扬一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戚子江的悔过书、罪犯奖惩审批表、2012年度、2013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戚子江在服刑期间,主观上认罪、悔罪、服法,客观上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鉴于该犯系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故对其减刑幅度应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戚子江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十一个月(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从2014年5月8日起至2036年4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臧 静代理审判员 刘 刚代理审判员 卢 宁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刘晓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