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2589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李觉明与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营业部,李觉明,陈名南,广州市锦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25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营业部。负责人:杨晓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觉明,男,1967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耿、张莉,广东众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陈名南,男,197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广州市锦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责人:罗奕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海锋,该公司职员。上诉人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营业部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3)穗云法民一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本院撤销原判第(四)、(五)项,依法改判。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营业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对上诉人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营业部按其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营业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20元,由上诉人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营业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官润之审 判 员 陈弋弦代理审判员 何 宇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何柳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