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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民辖终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与黄悦、李晓艺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悦,李晓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民辖终字第1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悦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晓艺上诉人黄悦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811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经常居住地在青岛市崂山区,本案应由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黄悦住所地为青岛市市南区,故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上诉主张,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秀强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张雪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