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民辖终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与黄悦、李晓艺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悦,李晓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民辖终字第1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悦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晓艺上诉人黄悦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811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经常居住地在青岛市崂山区,本案应由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黄悦住所地为青岛市市南区,故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上诉主张,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秀强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张雪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