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民初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崔新成与王庆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新成,王庆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民初字第547号原告崔新成,男,195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被告王庆灵,男,62岁,汉族,住沈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新成诉被告王庆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新成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庭外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新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新成承担。审判员 吴全齐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朱怀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