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刑初字第00093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蔡军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军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宁刑初字第00093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军,男,1989年7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益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3年11月21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宁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29日经宁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宁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宁乡县看守所。宁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14)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军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晔、陈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0月3日21时许,被告人蔡军无驾驶证驾驶无证照二轮摩托车,沿S206线自西向东行驶至宁乡县煤炭坝镇桐子坡地段,越道路中心线超车时,将相对方向由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摩托车撞倒,致被害人李某某重伤。经事故认定,被告人蔡军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肇事后,被告人蔡军为逃避法律追究逃至外地打工,2013年11月15日在福州火车站被抓获归案。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证人贺某辉、贺某兵、蔡某文的证言,住院记录,被告人蔡军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明。该院认为,被告人蔡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蔡军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3日21时许,被告人蔡军无驾驶证驾驶无证照二轮摩托车,沿S206线自西向东行驶至宁乡县煤炭坝镇桐子坡地段,越道路中心线超车时,将相对方向由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摩托车撞倒,致被害人李某某重伤。经事故认定,被告人蔡军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肇事后,被告人蔡军为逃避法律追究逃至外地打工,2013年11月15日在福州火车站被抓获归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蔡军家属与被害人李某某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1)到案经过及办案说明,证明蔡军于2012年10月3日发生交通事故后,因在医院治疗,公安人员了解简单情况后,告知蔡军出院后到交警队接受事故处理,但蔡军第二天即下落不明,交警队多次联系未果。2013年11月15日,蔡军于福州火车站被抓获;(2)被害人李某某的证言,证明其于2012年3月21日晚上被一辆摩托车撞伤的经过;(3)证人贺某辉、贺某兵的证言,证明李某某于2012年10月3日被一辆摩托车撞伤,后来肇事者从煤炭坝职工医院逃跑;(4)证人蔡某文的证言,证明其与蔡军同村,宁乡县交警队民警与被害���曾到其村上找蔡军要医药费,但蔡军当时不在家,到外面打工去了;(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证明案发现场的情况;(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蔡军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李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6)司法鉴定意见,证明李某某因交通事故构成重伤;(7)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被告人蔡军系无证驾驶;(8)辨认笔录在卷;(9)户籍证明在卷;(10)赔偿协议、收条及谅解书,证明案发后,蔡军家属赔偿了被害人李某某59000元,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11)被告人蔡军的供述和辩解,其对上述审理查明的事实均供认不讳。本院认为,被告人蔡军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照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宁乡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蔡军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蔡军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蔡军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宁乡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对被告人蔡军处三年以上、三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与本案实际情况,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蔡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袁晓河人民陪审员 冯 茜人民陪审员 喻胜华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 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一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一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第七十二条���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