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并法减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杨全真抢劫、强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并法减字第477号罪犯杨全真,男,199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兰州市人,现在太原第一监狱服刑。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6日作出(2010)同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全真犯抢劫、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执行机关山西省太原第一监狱于2014年3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定罪犯杨全真在服刑期间,获得监狱表扬7次,监狱嘉奖1次,并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全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改造,于2011年11月至2013年11月共获得监狱表扬7次,监狱嘉奖1次,证实该事实的证据有太原第一监狱出具的罪犯奖励审批表。本院认为,罪犯杨全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全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晓宇审判员 郭秀华审判员 刘巍巍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徐鲜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