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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管民初字第718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卢慧贤诉杨操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慧贤,杨操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管民初字第718号原告卢慧贤,女,1982年2月14日出生。被告杨操,男,1980年4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慧贤诉被告杨操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慧贤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卢慧贤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慧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卢慧贤负担。审判员  刘军荣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沈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