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嵩民七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白光有诉刘秀战友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光有,刘秀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嵩民七初字第28号原告:白光有,男,66岁,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嵩县。被告:刘秀,男,45岁,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光有诉被告刘秀战友排除妨害纠一案中,原告白光有因起诉被告姓名错误于2014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光有撤回起诉。审判员 常青意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付世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