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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九法民初字第03184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吕晓琴与怀化阳光苗苗孕婴童连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晓琴,怀化阳光苗苗孕婴童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法民初字第03184号原告吕晓琴,女,汉族,1987年8月19日生,住湖南省邵阳县。被告怀化阳光苗苗孕婴童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河西经开区武陵城建材广场五楼533-539。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晓琴诉被告怀化阳光苗苗孕婴童连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晓琴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怀化阳光苗苗孕婴童连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吕晓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晓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秦小东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周 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