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湛廉法民二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廉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颈信用社与连朝亮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廉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颈信用社,连朝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湛廉法民二初字第236号原告:廉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颈信用社住所地:廉江市石颈西街8号。负责人:黄成智,主任。委托代理人:关安强,男,该社职员。委托代理人:梁曰超,男,该社职员。被告:连朝亮,男,1973年3月6日生,汉族,廉江市人,住廉江市。原告廉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颈信用社诉被告连朝亮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一四年五月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廉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颈信用社撤回对被告连朝亮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1元,减半收取150.5元,由原告廉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颈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连春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