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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罗法执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4-07-22

案件名称

岑兰申请执行杨光辉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岑兰,杨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罗法执字第32号申请人岑兰,农民。被执行人杨光辉,农民。岑兰申请执行杨光辉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罗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罗民初字第531号民事判决书,法律文书载明:由被执行人杨光辉赔偿申请人岑兰经济损失13582.00元。法律文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杨光辉未按该判决书履行赔付义务,权利人岑兰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4年2月21日送达了限期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岑兰与被执行人杨光辉于2014年5月7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杨光辉支付案件赔偿款8000.00元,定于2015年12月30日前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罗民初字第531号民事判决书对申请人岑兰赔偿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若不按协议期限履行付款,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对原生效判决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仕虹审判员  冉瑞波审判员  杨再花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罗德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