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一初字第1301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王春满与田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东民一初字第1301号原告:王春满,男,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马桂堂,日照五莲华星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田超,男,汉族,居民。原告王春满与被告田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邱信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春满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桂堂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田超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春满诉称:被告田超系原告王春满的外甥女婿,2013年3月1日,被告田超瞒着妻子田菲,以经营广告公司为由从原告王春满处借款50000元,并约定一个月内偿还。借款到期后��经原告王春满催要,被告田超补写了欠条一张。后被告田超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现要求被告田超立即偿还原告王春满借款50000元。案经送达,被告田超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田超曾向原告王春满借款50000元,后经原告王春满索要,被告田超于2013年8月30日向原告王春满出具欠条一张,该欠条的内容为:“欠条于2013年3月1日借王春满高息现金五万元整,完全在田菲不知情的情况下骗取,与田菲无关。田超2013.8.30”。后原告王春满向被告田超催要借款未果,于2014年3月17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田超立即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并要求被告田超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欠条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田超向原告王春满借款并出具借条,原告王春满即与被告田超形成了借款合同关系��原告王春满已将借款交付给被告田超,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被告田超也应按照原告的要求及时偿还原告王春满借款。被告田超经原告催收未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负偿还原告王春满借款之责任。原告请求,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田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王春满借款本金5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田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邱信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隋秀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