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霞少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原告邱伏佺诉被告郑秀凤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某,郑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霞少民初字第17号原告邱某某,男,198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霞浦县。委托代理人邓盛良,福建宁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霞,福建宁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郑某某,女,197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霞浦县。原告邱某某诉被告郑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缪素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邓盛良、林霞,被告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邱某某诉称,其与被告郑某某于2007年6月27日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至今未补办结婚登记。2008年5月1日生育长子邱某甲,2012年10月23日生育次子邱某乙。同居期间,原、被告双方感情不和,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于2013年3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俩儿子跟随其生活至今,抚养费被告分文未付。为此,请求判决非婚生儿子邱某某、邱某乙由其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500元,直至非婚生儿子邱某某、邱某乙年满18周岁时止。被告郑某某同意非婚生儿子邱某甲、邱某乙由原告抚养,并愿意支付抚养费,但因其收入低,无能力支付每月人民币1500元的抚养费。经审理查明,原告邱某某与被告郑某某于2007年6月27日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至今未补办结婚登记。2008年5月1日生育长子邱某甲,2012年10月23日生育次子邱某乙,俩非婚生儿子现均跟随原告生活。2013年3月份,被告郑某某离家出走一直未归,亦未支付抚养费。上述事实,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并有原告邱某某提供的身份证、霞浦县柏洋乡洋中村民委员会证明、邱某乙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抚养费数额的确定。原告邱某某主张,被告郑某某每月应支付非婚生儿子邱某某、邱某乙的抚养费人民币1500元。被告郑某某认为,原告邱某某主张的抚养费过高,其没有能力支付。本院认为,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原告未提供被告收入方面的证据,其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500元过高,应予调整。根据原告户籍所在地霞浦县柏洋乡的生活水平及被告经济收入状况,本院确定被告郑某某每月支付非婚生儿子邱某甲、邱某乙的抚养费为人民币1200元。综上所述,本院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父母双方对子女均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原、被告同意俩非婚生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郑某某作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本院根据被告郑某某的经济能力及原告户籍所在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其每月支付给原告人民币1200元,作为非婚生儿子邱某甲、邱某乙的抚养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第8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邱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的非婚生儿子邱某甲、邱某乙由原告邱某某负责抚养,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郑某某每月向原告邱某某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200元,直至非婚生儿子邱某甲、邱某乙年满18周岁时止。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5元,由原告邱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缪素秋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郑 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第2页第1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