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并法减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马银儒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并法减字第570号罪犯马银儒,男,196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武川县人,现在太原第一监狱服刑。山西省大同铁路运输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0日作出(2009)同铁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银儒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执行机关山西省太原第一监狱于2014年3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定罪犯马银儒在服刑期间,获得监狱表扬6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监狱嘉奖2次,并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经审理查明,罪犯马银儒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改造,于2010年11月至2013年11月共获得监狱表扬6次,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监狱嘉奖2次,证实该事实的证据有太原第一监狱出具的罪犯奖励审批表和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本院认为,罪犯马银儒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银儒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晓宇审判员 郭秀华审判员 刘巍巍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徐鲜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