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天执字第00507-1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天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袁学明、彭巧云违反《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袁学明,彭巧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天执字第00507-1号申请执行人:天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黄元叔,该计生委主任。委托代理人:刁仁华,天长市秦栏镇计生办主任。被执行人:袁学明,男,1978年5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号。被执行人:彭巧云,女,1976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4)天行非审字第00009号行政裁定书,于2014年4月23日冻结了袁学明在银行的存款105145元,现因该被执行人还款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袁学明在银行的存款105145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沈 昕审判员 陈 岗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庞晓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