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丽景商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景宁畲族自治县万家商贸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中心支公司、沈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宁畲族自治县万家商贸有限公司,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中心支公司,沈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丽景商初字第107号原告景宁畲族自治县万家商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7648694-1),住所地:景宁畲族自治县鹤溪镇人民中路107、109号。法定代表人夏培虹,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叶青,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蓝礼剑,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55752917-1),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寿尔福路445号11楼。法定代表人程浙儿,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红霞,女,197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沈彬。本院在审理原告景宁畲族自治县万家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中心支公司、沈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及他人利益,故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宁畲族自治县万家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景宁畲族自治县万家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叶汝群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代书记员 吴 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