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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德执民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李德猛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德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湖德执民字第46号申执行人诸水娣,女,1944年2月4日生,家住德清县新市镇孟溪村丁家浜**号,身份证号:3305211944********。申执行人张根松,男,汉族,1969年4月7日生,家住德清县新市镇南昌社区盘河里*号,身份证号:3305211969********。申执行人张奇奇,男,汉族,1992年5月11日生,家住德清县新市镇南昌社区盘河里*号,身份证号:3305211992********。被执行人李德猛。申请执行人诸水娣、张根松、张奇奇与被执行人李德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德清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湖德民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422214.02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监狱服刑,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为切实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尚未执行的数额计人民币422214.02元。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湖德执民字第46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许建平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代书记员 徐 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