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任民初字第1620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薛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任民初字第1620号原告薛某。代理人杨双生,山东济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协商和解,原告并于2014年5月8日向本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薛某负担。审判员 孙守虎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梁 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