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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任民初字第1620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薛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任民初字第1620号原告薛某。代理人杨双生,山东济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协商和解,原告并于2014年5月8日向本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薛某负担。审判员  孙守虎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梁 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