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岚民一初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张某与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岚民一初字第588号原告:张某,居民。被告:秦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赵杰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李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