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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上商初字第748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翔支行与吴盛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翔支行,吴盛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杭上商初字第748号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翔支行。负责人:宫秋湖。委托代理人:杨帆、冯旦华。被告:吴盛影。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翔支行与被告吴盛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晓磊独任审判,于2014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冯旦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盛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被告于2013年5月28日与原告签订《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编号088P426201300130),约定:借款金额96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3年5月28日至2013年11月20日止,贷款固定月利率为7.0005‰,逾期利率为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50%。原告依约发放了贷款960000元,被告却未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利息,且借款到期后亦未偿还借款本金,根据《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借款合同》约定,被告严重违约。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据我国相关法律及合同约定,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归还借款本金960000元,并支付利息68548.89元(暂算至2014年2月14日,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收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2、被告支付律师费444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吴盛影未到庭答辩。为支持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借款合同》一份,证明被告与原告之间关于借款的权利、义务约定。2、借款借据、账号33×××58的账户明细各一份,证明原告已依约发放贷款的事实。3、利息清单一份,证明被告违约的事实及所欠利息金额及计算方法。4、律师代理委托合同、中国工商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专用凭证、杭州银行业务委托书、律师费发票各一份,证明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被告吴盛影未到庭质证。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对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与原告陈述基本一致。另查明:经计算,截止2014年2月14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960000元,借款期内的利息39650.83元、逾期利息28898.06元。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原告依约向被告发放贷款后,被告于借款到期日未予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已构成违约,原告诉请被告归还借款本金960000元、暂计算至2014年2月14日的利息及逾期利息68548.89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此后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的逾期利息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标准另行计付。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44400元,亦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抗辩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盛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给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翔支行借款本金960000元。二、被告吴盛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翔支行利息68548.89元(暂计算至2014年2月14日,此后的逾期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标准另行计付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三、被告吴盛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翔支行律师费损失444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456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228元由被告吴盛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四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456元。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人民法院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预交。审判员  张晓磊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施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