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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吉农民初字第2776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4-11-16

案件名称

司长宇与王磊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长宇,王磊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吉农民初字第2776号原告司长宇,女性,39岁,汉族,地址:农安县。被告王磊,男性,39岁,汉族,地址: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司长宇王磊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司长宇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长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景辉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王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