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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民初字第646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吕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初字第646号原告吕某,19XX年XX月XX日出生。被告李某,19XX年XX月XX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李某于20XX年XX月XX日死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吕某承担。审 判 长  于 军人民陪审员  吴遵政人民陪审员  张淑娟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赵 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