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民初字第646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吕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初字第646号原告吕某,19XX年XX月XX日出生。被告李某,19XX年XX月XX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李某于20XX年XX月XX日死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吕某承担。审 判 长 于 军人民陪审员 吴遵政人民陪审员 张淑娟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赵 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