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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宝民初字第2898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田××与梅××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梅××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宝民初字第2898号原告田××,农民。被告梅××,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与被告梅××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崔园园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岳新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