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宝民初字第2898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田××与梅××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梅××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宝民初字第2898号原告田××,农民。被告梅××,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与被告梅××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崔园园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岳新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