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市民三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广西新新华传媒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市民三初字第57号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北较场横路12号物资大厦14楼1402室。法定代表人:刘蔓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本全,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新新华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北大北路25号。法定代表人:周伟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晖,广西方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新新华传媒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变更为50元,撤诉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已预交了案件受理费550元,扣除其应负担的费用后,余款52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审判长蒙文琦代理审判员叶晓飘代理审判员涂媛媛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记员肖飞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