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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涪民初字第3149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王小平与王世贵、陈晓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平,王世贵,陈晓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涪民初字第3149号原告:王小平,男,汉族,生于1966年9月24日,住绵阳市涪城区。委托代理人:彭东,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世贵,男,汉族,生于1971年9月6日,住绵阳市涪城区。被告:陈晓芬,女,汉族,生于1970年4月11日,住绵阳市涪城区。原告王小平诉被告王世贵、陈晓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小平的委托代理人彭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世贵、陈晓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6年3月9日,被告王世贵向原告借款现金20000元,至今尚余借款10000元未返还。被告王世贵、陈晓芬系夫妻,二被告依法应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即刻向原告连带返还借款本金10000元;2、本案诉讼费、邮寄费、公告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王世贵未作答辩。被告陈晓芬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6年3月9日,被告王世贵向原告王小平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王小平现金20000元(贰万元正),借款:王世贵。2006年3月9日”。原告一次性支付现金2万元给被告王世贵。借款后,被告于2012年左右陆续还款10000元,尚余10000元未偿还。原告王小平索要无果,起诉来院,请求判如所请。另查明,被告王世贵与被告陈晓芬系夫妻关系。再查明,本案审理过程中,为了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产生邮寄费60元,未产生公告费用。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明,并经查证属实,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王世贵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之规定,被告王世贵应当承担清偿借款的民事责任,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王世贵偿还100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此外,原告主张的邮寄费,是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实际产生的损失,被告王世贵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公告费,因未实际产生,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王世贵与陈晓芬为夫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案涉款项为被告王世贵在其与被告陈晓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王小平所借,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原告关于该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世贵、陈晓芬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王小平返还借款10000元及邮寄费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王世贵、陈晓芬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蕊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赵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