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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杨海江与何建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海江,何建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00096号申请执行人杨海江,男,生于1973年11月25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何建设,男,生于1972年11月10日,汉族,农民。杨海江申请执行何建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2013)南民初字第0054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申请执行人杨海江治伤所花医疗等费用,除何建设已支付44500元外,应再赔偿杨海江26291.50元(限调解书送达时付1万元,2013年12月30日前付16291.50元)。因被执行人何建设未按调解协议履行赔偿义务,杨海江向本院申请执行第二期应付款16291.50元。本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何建设发出执行通知后,被执行人何建设提出判决时已付款有部分未计入,经双方核算,何建设下欠赔偿款5591.50元,现已全部付清,并交纳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南民初字第005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房玉明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庞 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