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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历城民初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安素华与张同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素华,张同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历城民初字第338号原告安素华,女,生于1957年2月10日,汉族,中国储备局退休护士,住山东省威海市。委托代理人陈兆(特别授权代理),济南市中正荣凯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张同业,男,生于1957年7月24日,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董琳琳、邱朋勇(均系特别授权代理),山东贤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素华与被告张同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8日以与被告已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素华以与被告已达成调解为由撤回对被告张同业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素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925元,由原告安素华负担。审 判 长  陈慧媛人民陪审员  高 冉人民陪审员  刘亚楠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