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四民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四民初字第238号��告张某甲,女,34岁,汉族,农民,现住四子王旗。被告张某乙,男,35岁,汉族,电工,现住四子王旗。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 胡俊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01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张某,现年13虚岁。原被告双方外出打工,被告一直做电工,可挣了钱很少往家里拿,特别是被告还有不正常男女关系,故起诉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与原告感情挺好的。那些事情只是一些玩笑,我给写个保证书,保证以后不出现类似的事情,如果有类似这样的事情发生,直接判决离婚,我也不要财产。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张某,现年13虚岁。在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双��因琐事经常发生矛盾,特别是被告有一定的过错。在庭审中双方均无证据出示。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虽有矛盾发生,影响了夫妻关系,但是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说明双方还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况且原告未能举出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多沟通、体谅,增进理解与包容还有和好的希望。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依法收取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胡俊萍二0一四年五月八日.书记员张晓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