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太商初字第0616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太仓市新叶贸易有限公司与杨志冲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仓市新叶贸易有限公司,杨志冲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商初字第0616号原告太仓市新叶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建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金龙,江苏娄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志青,江苏娄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志冲。本院在审理原告太仓市新叶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志冲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太仓市新叶贸易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仓市新叶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晓凯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黄 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