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沈中民二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原告周世涛与被告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世涛,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沈中民二初字第131号原告:周世涛,男,197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沈阳市沈河区。委托代理人:韩冰,辽宁卓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和平路262号3号楼。法定代表人:罗站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春晖,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志强,男,1983年5月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原告周世涛诉被告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倩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李妍主审、代理审判员相蒙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周世涛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周世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世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08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2,543元,由原告周世涛负担。审 判 长 李倩代理审判员 相蒙代理审判员 李妍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王鑫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