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邹执一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贾述刚与邹平金牛建材有限公司、邹平景致化学品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述刚,邹平金牛建材有限公司,邹平景致化学品有限公司,邹平金淦源脆皮核桃农民专业合作社,石晓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邹执一字第29号申请执行人贾述刚。被执行人邹平金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临池镇王家庄村。法定代表人王桂珍,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邹平景致化学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临池镇西庄村。法定代表人孟德海,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邹平金淦源脆皮核桃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邹平县临池镇北寺村。法定代表人杨卫,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石晓峰,居民。申请执行人贾述刚与被申请执行人邹平金牛建材有限公司、邹平景致化学品有限公司、石晓峰、邹平金淦源脆皮核桃农民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作出邹平县人民法院(2012)邹民初字第145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本院立案庭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款786687.12元,已执行50000元,尚欠736687.12元,经本院查证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本案暂无法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邹平县人民法院(2012)邹民初字第14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兴光审判员 张 军审判员 张建民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韩晨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