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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陵民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赵玉萍与任卫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陵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萍,任卫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陵民初字第64号原告赵玉萍,女,1962年11月11日生,汉族,现住陵川县。被告任卫民,男,1956年10月15日生,汉族,现住陵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玉萍诉被告任卫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协商处理,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玉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玉萍负担。审 判 长  董红书人民陪审员  赵忠保人民陪审员  张建国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王丽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