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陵民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赵玉萍与任卫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陵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萍,任卫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陵民初字第64号原告赵玉萍,女,1962年11月11日生,汉族,现住陵川县。被告任卫民,男,1956年10月15日生,汉族,现住陵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玉萍诉被告任卫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协商处理,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玉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玉萍负担。审 判 长 董红书人民陪审员 赵忠保人民陪审员 张建国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王丽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