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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白河执字00033-2号

裁判日期: 2014-05-08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陈阳平与吴宗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解除冻结及划拨)doc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阳平,吴宗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白河执字00033-2号申请执行人陈阳平。被执行人吴宗春。申请执行人陈阳平与被执行人吴宗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吴宗春在陕西省白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支行,账号270710190110900043****有存款40462.14元,账号270710190110900089****有存款9641.90元,为保证本案顺利执行,决定对上述存款中的50000元予以划拨。同时解除对余款及账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吴宗春在陕西省白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支行账号为270710190110900043****的存款40462.14元及账号270710190110900089****的存款9641.90元的冻结;同时将被执行人吴宗春在陕西省白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支行账号为270710190110900043****的存款40400元及账号270710190110900089****的存款9600元,共计50000元划入陕西省白河县法院立案庭暂存款账户:27071001012010****2829。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清明人民陪审员  岳桂兴人民陪审员  庞运来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