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南法里民一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4-05-07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赖伟洪与邹剑玫,邹杰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伟洪,邹杰斌,邹剑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南法里民一初字第77号原告:赖伟洪,男,1978年12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闫彬彬。被告:邹杰斌,男,1980年9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邹剑玫,女,1979年6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于2014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伟洪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12.0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彭建华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袁 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