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荥民初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4-05-07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李长纯诉兰少银、景国琼、兰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纯,兰少银,景国琼,兰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荥民初字第463号原告李长纯,男,58岁,汉族,荥经县人。被告兰少银,男,59岁,汉族,荥经县人。被告景国琼,女,约50岁,汉族,荥经县人。被告兰林,男,30岁,汉族,荥经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长纯诉被告兰少银、景国琼、兰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长纯于2014年5月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兰少银、景国琼、兰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长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长纯承担。审判员 兰燕秋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杨腾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