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乾执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4-05-07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吴彦刚与孙菅社人身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彦刚,孙菅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乾执字第00038号申请执行人吴彦刚,男。被执行人孙菅社,男。本院在执行吴彦刚申请执行孙菅社人���权纠纷一案中,权利人吴彦刚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由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0日作出的(2013)咸中民终字第0148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孙菅社支付吴彦刚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23000元,并承担执行费24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孙菅社支付吴彦刚19700元,剩余3300元由孙菅社给付其妹孙雪娅及妹夫张联合(吴彦刚曾借孙雪娅及张联合3300元)。上述和解协议,当事人已履行完毕,孙雪娅已领到孙菅社转还的3300元,孙菅社并承担245元执行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咸中民终字第0148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南 苑代理审判员 冉军岗代理审判员 张利军二〇一四年五��七日书 记 员 任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