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绥民二初字第00133号
裁判日期: 2014-05-07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原告绥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韩国秋、马宝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绥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韩国秋,马宝库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绥民二初字第00133号原告绥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绥中县法定代表人景一男,系该联社理事长。被告韩国秋,住绥中县。被告马宝库,男,满族,住绥中塔山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绥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韩国秋、马宝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绥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绥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诉讼费2300元(缓缴),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绥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王忠孝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吕姗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