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三商初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4-05-0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县支行、谢少林与谢少林、邓凤香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县支行,谢少林,邓凤香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三商初字第41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县支行,住所地:三门县海游街道湫水大道10号1单元1-4号。负责人:杨冬青,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任齐夏,浙江金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少林。被告:邓凤香。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县支行与被告谢少林、邓凤香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县支行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县支行以与被告谢少林、邓凤香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其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县支行负担。审 判 员 叶春娟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代书记员 吴琼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