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法民三初字第683-1号
裁判日期: 2014-05-07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刘英军与孟庆义、张增春、寿光杰达物流有限公司、大田县伟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寿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英军,孟庆义,张增春,寿光杰达物流有限公司,大田县伟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寿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法民三初字第683-1号原告刘英军被告孟庆义被告张增春被告寿光杰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孙集街道郑家村。被告大田县伟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均溪镇竹西滩坝二楼。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寿光支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新兴街南侧。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英军诉被告孟庆义、张增春、寿光杰达物流有限公司、大田县伟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寿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孟庆义驾驶的鲁VE45**号(挂车号牌:闽G19**挂)重型半挂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孟庆义驾驶的重型半挂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郝有杰代理审判员 张孝福代理审判员 赵中亭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侯广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