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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浏民初字第907号

裁判日期: 2014-05-07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梁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浏民初字第907号原告王某某,女,36岁,汉族,居民。被告梁某,男,28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敢德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罗正龙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