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调确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4-05-07
公开日期: 2015-05-01
案件名称
吴开征、孙文娟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开征,孙文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调确字第72号申请人吴开征。申请人孙文娟。本院于2014年5月7日受理申请人吴开征、孙文娟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吴开征、孙文娟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4年5月7日经平邑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吴开征一次性赔偿孙文娟医疗、误工、护理、住院伙食补助、交通等各项损失共计3000元整(已履行完毕)。2、双方车损各自自负。3、双方同意提车,提车费用无开征承担。4、本纠纷一次性调处终结,双方再无纠纷。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庆丽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张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