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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民初字第1360号

裁判日期: 2014-05-07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延边盛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黄妹之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边盛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黄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初字第1360号原告延边盛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延吉市天池路1077-2号。法定代表人崔永道,经理。委托代理人卢有铭,该公司职员。被告黄妹,成年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延边盛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黄妹之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边盛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共计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原告延边盛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崔海兰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朴艺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