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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中审监执字第1022号

裁判日期: 2014-05-07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李小龙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宜中审监执字第1022号罪犯李小龙,男,1992年02月1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绥江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服刑。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8日作出(2010)翠屏刑初字第2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小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10000元,民事赔偿6960.20元。现执行机关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小龙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小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170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本院认为,罪犯李小龙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小龙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9年12月3日起至2014年7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静审判员 陈西苓审判员 骆 萍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孙加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