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执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4-05-07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张松堂与包书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松堂,包书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381号申请执行人张松堂,农民。被执行人包书波,农民。申请执行人张松堂与被执行人包书波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松堂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包书波的执行程序。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1)平商字第90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建伟审 判 员 冷明明审 判 员 窦忠林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书记员代 蕾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