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黄民初字第749号

裁判日期: 2014-05-07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管某、闫兆奎等与青岛中建花林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某,闫兆奎,管延茂,青岛中建花林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黄民初字第749号原告管某。法定代理人闫兆奎,女,汉族,197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系原告管某之母。法定代理人管延茂,男,汉族,197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系原告管某之父。委托代理人吴刚,山东恒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庞旭,山东恒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闫兆奎,女,汉族,197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系原告管某之母。原告管延茂,男,汉族,197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系原告管某之父。被告青岛中建花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紫金山路117号二楼。法定代表人刘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管某、闫兆奎、管延茂诉被告青岛中建花林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管某、闫兆奎、管延茂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某、闫兆奎、管延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魏 来代理审判员 牟 林人民陪审员 李 艳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苗在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