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唐行终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4-05-07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唐山利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山利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刘汝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唐行终字第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山利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田县后湖工业聚集区。法定代表人孙广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健辉,河北马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唐山市建设南路60号。法定代表人毕开艾,局长。委托代理人公惟波。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刘汝河。上诉人唐山利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因劳动行政确认一案,不服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行初字第1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行初字第12号行政判决;二、发回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上诉人唐山利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审 判 长 田耐忠审 判 员 刘天永代理审判员 黄荣满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郑玉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