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二法立民催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4-05-07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中山市古镇镇灯都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民事判决书1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山市古镇镇灯都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中二法立民催字第26号申请人:中山市古镇镇灯都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委托代理人:潘贤桂,女,197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申请人中山市古镇镇灯都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六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1040443006427376的普通支票1张(付款行中国银行中山古镇支行,出票人中山市古镇镇灯都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票面金额栏空白,收款人栏空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承担。审 判 长 曾同源审 判 员 潘国鼎代理审判员 刘紫怡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何颜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